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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aiyun法官说法|快递物品运输中损坏如何维权?


  kaiyun近些年,快递行业的迅速发展满足了我们对于快速、准时、安全寄送物品的需求,无论是网上购物、送外卖,还是紧急时刻药品的配送,快递都在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但在运送过程中,如果快递公司将物品丢失或者损坏,我们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2022年7月31日,罗先生委托某快递公司运输掐丝唐卡,某快递公司向罗某出具运输单。运输单载明:标准快递。名称:唐卡,保价:20000元,保费80元,已验视。收件人陈某,寄件人罗某,付款方式:到付240元。2022年8月4日kaiyun,快递寄达收件人陈先生,但陈先生看到快递外包装已破损,拆开包装后发现唐卡已完全损坏,故以货物损毁为由拒收,快递被退回罗先生。罗先生遂起诉快递公司,要求按照保价赔偿货物损失20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罗先生委托快递公司运输案涉掐丝唐卡时,除支付基础运费外,还另行支付了保价服务费,目的是向快递公司声明案涉掐丝唐卡的保价金额,即货物发生毁损、灭失的赔偿额,而快递公司接受了保价服务费,表明双方对于毁损、灭失的赔偿额达成了一致,即保价金额。因此在案涉掐丝唐卡发生全损的情况下,罗先生要求快递公司以保价金额赔付损失,合法有据。遂判决:快递公司按照保价金额赔偿罗先生货物损失20000元。

  在货物运输过程中,因快递公司原因导致购买的货物遭到毁损或灭失,购买人如何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呢?对此,《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三条规定:“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案中,罗先生对唐卡进行了保价,保价行为就属于当事人约定赔偿额的情形之一。那么,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kaiyun,该如何赔偿呢?《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规定:“合同生效后kaiyun,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在当事人约定不明的情况下,可以采取下列补救措施:一是协议补充确定。即当事人可以另行订立补充协议,对货物毁损、灭失的赔偿额或计算方法等补充作出明确约定。二是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可以通过合同的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货物赔偿额,目的在于使托运人或者收货人获得假如货物安全及时到达并按合同交付时所获得的利益,有利于保护托运人或者收货人的利益。本案中,法院判决快递公司向唐卡公司赔付20000元的价款,实际上就是唐卡的市场价格。

  除《民法典》的规定外,《快递暂行条例》《快递市场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对快递在运输过程中的毁损灭失如何处理也进行了规定。法官提醒,与快递公司签订保价协议有助于减少寄件物品损毁灭失后的处理难度,可以提高我们与快递企业在损害事实发生后解决争议的效率,在快递价值较高物品时,建议对物品进行保价kaiyun。除此之外,快递物品时,我们还应该注意留存好运输单等证据,以便于在货损理赔时作为证据申请对货物进行价值评估kaiyun,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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