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aiyun曹某委托物流公司将车辆从海南省三亚市运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双方签订物流合同。物流公司与第三方公司签订轿车运输合同,托运单位为物流公司,承运单位为第三方公司,运输司机姓名张某,承运方(司机)张某签字确认,未加盖第三方公司公章或法人印章。车辆运输过程中,徐某驾驶车辆与张某驾驶的运输车发生追尾,运输车所载货物即案涉车辆部分损坏。经交通安全管理局高速一大队认定: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张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案外人曹某向法院起诉物流公司、张某等货物运输合同纠纷kaiyun,物流公司申请鉴定,法院判决物流公司赔偿曹某车辆损失并支付鉴定费kaiyun。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kaiyun、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kaiyun,不承担赔偿责任。
货物的毁损kaiyun、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在运输合同案件中,货物在运输过程中造成损坏的,由承运人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承运人如何认定。原告与第三方签订运输合同,但是第三方公司对此并不认可,且合同中并未加盖第三方公司公章或法人印章等,无法认定第三方公司为承运人,故本案损失应当由实际承运人张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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