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aiyun非法进行货物运输经营,不但侵犯了广大合法经营者的权益kaiyun,扰乱货物运输市场正常经营秩序,影响行业稳定,而且因车辆安全性得不到保障,在营运中易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经济损失,甚至人员伤亡,存在极大安全隐患。
2023年10月20日,南宁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武鸣区红岭停车场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刘某驾驶车牌号为桂AP×××5的中型自卸货车(总质量大于4500kg)从武鸣区甘圩镇唐历村拉载木材至宁武镇加油站对面kaiyun,并收取了运费900多元。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刘某提供相关普通货物运输许可证件,但其无法当场提供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许可证及车辆营运证。
执法人员通过广西运政系统查询,核实该车确实未办理相关有效证件。刘某涉嫌未取得道路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经执法人员耐心劝导和普法宣传后,刘某认识到了错误。南宁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依法对刘某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kaiyun,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还要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
第六十三条对法律责任进行了规定。其中,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kaiyun,擅自从事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违法所得超过1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可见,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需要取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许可。本案中,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刘某无法当场提供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许可证及车辆营运证,经执法人员查询广西运政系统,也核实了该车未办理有效证件。刘某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kaiyun、擅自从事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的违法事实清楚,依法被处以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