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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交通运输厅kaiyun关于同意厅机关服务中心报废资产的批复


  kaiyun你中心《关于报废固定资产的请示》(皖交服〔2023〕15号)及相关材料收悉。依据《安徽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安徽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电器电子产品报废处置实施办法》《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深化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放管服”改革的通知》和《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资产出租和处置审批事项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并参考《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规定的折旧年限,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你中心报废处置2003至2017年购置的21件资产(账面原值合计53,520元)事项,经相关单位进行了鉴定,并经你中心集体研究同意。现同意你中心报废处置上述资产。

  二kaiyun、请你中心分类处置上述资产:13件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2014年版)内的固定资产(账面原值42,770元)报废处置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交由经省财政厅确认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定点处置企业进行处理和回收利用;另外8件固定资产(账面原值10,750元)报废处置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采取拍卖或招投标等方式公开处置。

  三、请你中心在取得处置收入后30个工作日内,将处置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kaiyun,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按照现行财务管理规定,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账卡相符。处置项目交易完成后20个工作日内,做好交易信息公开工作。资产处置工作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将处置结果及按《安徽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电器电子产品报废处置实施办法》要求编制的一式三份《省级行政事业单位电器电子产品报废处置移交清单》的原件报省厅备案kaiyun。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同意厅机关服务中心报废资产的批复》(皖交财函〔2023〕440号)

  《安徽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安徽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电器电子产品报废处置实施办法》《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深化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放管服”改革的通知》和《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资产出租和处置审批事项的通知》的有关规定kaiyun,并参考《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规定的折旧年限kaiyu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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