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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物流协会(shanghai logistics association)成立于2007年4月25日,是在1993年3月成立的原上海物资流通行业协会的基础上,经过拓展功能,资源整合,扩大行业覆盖面后重新组建的。成立大会上,时任市政协主席蒋以任、副市长胡延照、市经委主任王坚等领导莅临大会并为协会揭牌。上海市物流协会是上海市推进现代物流发展工作小组成员;全国物流行业劳动模范、先进集体和全国先进物流企业推荐评选组织工作的牵头部门;上海地区国家标准A级物流企业、星级冷链物流企业、质押监管仓储企业、网络货运平台企业、商品现货电子交易市场、供应链服务企业评估的唯一机构;长三角现代物流联席会议和合作联盟的发起和组织单位;上海市物流行业协会组织合作联盟的发起和成员单位;中国社会组织评估等级5A级协会;首家上海市先进行业协会。上海市物流协会由上海物流企事业单位自愿组建、跨部门、跨所有制的非营利性社团法人。协会会员包括本市港口、铁路、航空货运、公路干线和水运等大...
第二条 本会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是由本 市从事物流研究的学校、企业个人与团体自愿组成的学术性非营利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本会根据中国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党组织对本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四条 本会的宗旨:在中国领导下,广泛团结和组织承担物流业务、物流管理、物流教学和研究的理论工作者,以马列主义、思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促进物流现代化。
第五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业务主管单位是上海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充分发挥上海的区域优势和物流资源优势,立足上海,联合长江三角洲地区,辐射全国kaiyun,走向世界,从而为推动上海现代物流产业的发展,加快形成服务经济为主的产业结构,为上海实现“四个率先”,基本建成“四个中心”和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的战略目标作出贡献。
第八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组织开展物流学术交流活动,举办论坛、科学普及、培训咨询、物流企业评估和编辑出版有关物流书刊、资料以及开展产学研和校企合作等工作。
(一)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维护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自觉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遵守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二)民主办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建立民主决策、民主选举和民主管理制度,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集体讨论,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三)本会开展活动时,诚实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会员和个人利益;
(三)个人会员,有一定的研究能力;团体会员由从事物流研究和对产学研结合的学校和企业形式加入。
(四)查阅本会章程、规章制度、会员名册、理事名册、常务理事名册、会议记录、会议决议、会议纪要、财务审计报告等知情权;
会员如在两年内无故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经理事会确认,视为自动退会。本会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十六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或本会章程的,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与会者表决通过,取消其会员资格并公示。
会员如对理事会取消会员资格决定不服,可提出申诉,由理事会作出答复,必要时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后答复。
第十七条 本会建立完整的会员名册和会员诚信档案,并根据变化情况及时调整。
本会负责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的权益,遵守下列行为准则: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到期开换届大会。如遇特殊情况,由理事会决定随时召开kaiyun。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延期换届。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决定终止的会议,经实际到会会员代表过半数同意,决议方为有效。制定和修改章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经半数以上理事或者五分之一以上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如会长不能或者不召集,提议理事或者会员可推选召集人。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会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会员代表并告知会议议题。
会员代表可以委托其他会员代表作为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为本会的执行机构,负责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每届任期四年,到期应当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进行换届选举。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换届的,应经本会理事会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延期换届。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理事一般不超过70岁,可连选连任。
(三)起草章程草案,会费标准草案,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选举办法草案,报会员代表大会审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或者注销,并依法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有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如会长不能或者不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会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并告知会议议题。
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增补理事,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理事须经下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确认。
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三、四、五、七、八、九、十、十一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有三分之一以上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如会长不能召集,提议常务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会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常务理事并告知会议议题。
常务理事会会议,应由常务理事本人出席。常务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常务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增补常务理事,应经理事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常务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的常务理事应经下一次理事会确认。补选的常务理事应在理事中产生kaiyun。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进行表决,应当采取民主方式进行。选举理事、负责人,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应当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以上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会议决议和会议纪要。其中理事会的会议决议应当由出席理事当场审阅、签名。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它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需要本会法定代表人做出决定而法定代表人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由理事会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并形成决议。
(一)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中担任负责人,且对该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社会团体被撤销之日起未逾3年的;
第三十二条 本会负责人的任期与理事会的届期相同,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继续连任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四条 本会秘书长一般为专职。秘书长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应当参加登记管理机关或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岗位培训,熟悉和了解社会团体法律、法规和政策,努力提高业务能力。
第三十七条 本会设监事一名。监事候选人由发起人、理事会和业务主管单位协商产生。本会负责人、理事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监事每届任期与理事会相同,监事可以连选连任。
(二)监督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和秘书长等开展业务活动损害本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kaiyun,接受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四十条 本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布,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
本会接受境外捐赠与资助的,应当将接受捐赠与资助及使用的情况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四十一条 本会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不得在会员中分配。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等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本会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上年度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的福利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具体由理事会按照国家相应的政策规定制定执行,从本会收入中支付。
第四十四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六条 本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第四十七条 本会进行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kaiyun。本会注销清算前,应当进行歇业财务审计。
第四十八条 本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九条 本会按照登记管理机关重大事项报告的相关要求和指引,履行报告义务。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终止,应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及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本会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用于公益性或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五十四条 本会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和清算报告书,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完成注销登记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经 2018 年 6 月 21 日第九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自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不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为准。
上海市物流学会(前身为上海市物资经济学会,成立于1980年9月,更名于2003年4月),是由本市从事物流教学及理论研究的大专院校、科研单位和从事物流实践与管理工作的企事业单位的专家、学者和经营者自愿组成,以研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物流理论、物流管理和物流科技现代化为主要内容...